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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拍卖人须知

发布时间:2024-04-23 14:53:41 分类:拍卖规则 次浏览

一、 委托人

(一)凡对委托拍卖品拥有完全处分权的公民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均可作为委托人。

(二)委托人可自行委托,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代办委托手续。

二、拍卖品

(一)本公司接受委托的拍卖品包括:行政、司法机关依法收缴、罚没、抵押物品,单位和个人物品,钟表、珠宝玉器、政策允许的古玩、字画、闲置设备、财产债务、抵押物、房地产、柜台摊位、租赁出让、车船牌照、技术专利、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。

(二)下列物品不接受拍卖委托:

1.法律、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和产权;

2.所有权有争议、处分权手袋限制或有争议的物品和产权;

3.不能合法证明委托人拥有完全处分权的物品和产权;

4.超出本公司经营范围的物品。

(三)法律、法规及政府对流通条件有特别规定的,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后方可委托。

(四)共有财产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后,可以委托拍卖。

(五)抵押物、留置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抵押权人、留置权人可以委托拍卖,全产权人经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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